6项扣除 看这个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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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你来问 我来答
1、我的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由单位来处理吗?我按年扣,行不行呢?
答:可以让单位发工资时处理,也可以自己次年扣。
如果是挣工资的,可以选择由单位在发工资时做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由自己在次年3月-6月汇缴时一并报给税务机关进行扣除。
如果没有工资,但有劳务报酬(或稿酬、特许费),想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6月汇缴时办理扣除。
2、我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税务机关会核实吗?
答:会的。会向公安、住建、银行等12个部门核实扣除信息(向下拉,见表格资料)。
3、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除了填表,还要保留什么资料吗?
答:要的 ,每一种扣除都要保留相应的资料(向下拉,见表格资料)。
4、我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当年扣不完,能结转到下一年吗?
答:不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我有两处工资,其中的5项扣除在哪个单位办理呢?
答:只能选其中一处。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6、大病医疗的扣除也在单位办理吗?
答:不是的,应由自己在次年汇缴时在税务机关办理。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7、我没有工资,只有劳务报酬,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弄呢?
答:只能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填表扣除了。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8、专项附加扣除必须从1月份开始吗?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我前几个月没有向单位提供扣除信息,当年还能扣吗?单位还能接受这我的扣除信息吗?
答:能,可在年内剩余月份补扣,也可在次年汇缴时一并扣。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9、我怎么传递我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给单位或给税局?
答:3种方式(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我选择单位给我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向单位要办完的信息吗?
答:是单位应当提供的。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什么信息?
答 :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提交给谁?
答: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3、谁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答:纳税人本人负责,不是单位(扣缴义务人)负责。
4、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答: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5、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也要保留吗?
答:五年。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6、单位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有问题怎么办?
答:单位(即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7、我啥时向单位报送《扣除信息表》? 要每月都提供吗?中途的临时增加项目如果处理? 我要是年内换工作了呢?
答:首次享受时向单位报送该表;年内有变化时更新该表后及时报给单位;换工作的,在入职当月报送该表给新单位。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8、如果我没换工作,我的扣除信息也没变化,报一次就可以了吧?下一年还用重新报吗?
答:需要报。你应在12月对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给单位。你没确认,次年1月停扣。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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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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